被处罚单位: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
法定代表人:晏瑜
住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5号
经查,你公司于2009年起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在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一组、四组(小地名:哑子丫口)占用1323.59平方米土地修建建(构)筑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
2.法定代表人晏瑜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聂如贵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聂如贵、证人周淑桥询问笔录各1份;
6.现场勘验笔录;
7.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忠规资责改〔2025〕第4号);
8.忠县城乡规划设计院出具的勘测套合图(平面占地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图、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各1份;
9.现场照片等。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忠规资罚告〔2025〕第10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23.5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全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1.履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
2.履行方式: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将恢复原状后的土地退还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一组、四组集体或相关承包人。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杜帅、秦大革?????? 联系电话:54235607
联系地址: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忠州街道鸣玉溪大道99号)
忠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6月3日??